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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013-05-16 09: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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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l条第1项规定,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可在提出责任限额索赔诉讼的任何缔约国或任何其他主管当局,设立基金。我国《海商法》第213条也规定:责任人要求依照《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根据上述规定,责任人可以设立责任基金,也可以不设立责任基金。因此,设立责任基金并不是责任人限制赔偿责任的条件,其目的仅在于使其船舶或其他财产获得某种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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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了有什么限制,不知道什么原因被限制高消费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人群以及被执行人不得产生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如下: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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