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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2022-10-18 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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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通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交给他人完成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就是发包人。那么,大家可知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有哪些权利?针对这一问题,下文给出了答案,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的权利:

  1.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作可以进行检查;

  2.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3.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原则

  工程发包与工程承包的原则是:承发包双方必须共同遵循交易活动的一些基本原则,依法进行,才能确保活动的顺利、高效、公平地进行。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条件有哪些

  承包人的条件是:承包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具备资金和人才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发包人有哪些权利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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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筑工程不可以分包,在建筑工程这一方面,那些工程是不能做分包的?
  一、建筑工程哪些不可以分包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其它分项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因此,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可以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   二、转包的含义是什么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三、转包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转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指发包人或总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下同)。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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