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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2022-08-26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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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协议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的话,就是无效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在什么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1.当事人转让股份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2.当事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5.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股份转让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1.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个人信息;

  2.写明转让股权的比例,股权转让的价格以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3.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责任转移、身份转移情况;

  4.最后需要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签名并写上日期即可。

  三、哪些情况下股份不可以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无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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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已获批准,并向工商局备案。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但未生效。因此,审批机关的批准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前置程序。应当将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视为已成立、未生效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应自被审批机构批准之日开始生效。  (一)工商登记行为性质及其与股权转让的关系  工商登记系行政管理行为,实质上是在公司外部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它并非设权性登记,记载于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不能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其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主要表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来看,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完成。这是一种私权的转让,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法律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因此,工商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性的认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应审查以下几点:1.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是否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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