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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2021-05-05 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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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密切往来,各种类型的涉外法律规范应运而生,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涉外法律与国内法一样,在出现撤销事由时,是可以依法进行撤销的。但是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呢?与国内撤销事由相比较,涉外撤销事由有何不同。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涉外仲裁的撤销事由有哪些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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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主要有哪些特征,仲裁的特点主要有哪些?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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