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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2021-04-18 19: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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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其实现要经过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那么破产债权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破产债权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2、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a、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b、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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