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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结婚登记的认证

2013-05-16 0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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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法院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认证程序。一般做法是:

  1、国外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国外注册的结婚证书进行公证;

  第二、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第三、 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第四、 国外律师将认证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一般而言,做此项业务的美国律师收费最高,日本律师和英国律师收费适中,爱尔兰律师收费较低,平均下来,做该项业务一般会在四千到一万人民币左右。

  2、香港结婚证书的认证:

  第一、 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第二、 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

  第三、 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依据。 一般具有司法部指定公证人资格的律师收费在二千至三千港币左右。

  3、澳门结婚证书的认证: 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4、台湾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较为麻烦:

  第一、 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第二、 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上海公证员协会和大陆当事人一方;

  第三、 副本到后,大陆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上海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第四、 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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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中国公民已在国内登记结婚,另一名中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可以认定为重婚吗?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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