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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时间

2013-05-16 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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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留置工程结算款作为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方式,完全是为将来在保修期内,发生归责于施工方质量缺陷时,能更好地督促施工方履行法律和合同的保修义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施工方不履行其保修义务,建设方有权扣除施工方的保修金作为维修和赔偿费用,并就超出保修金部分有权向其追偿,由此可见工程质量的保修金的完全起到保证金的作用,即便在没有预留质保金的情况下建设方对施工方违反保修责任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同样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其合法权益同样能得到保障,不宜采取长期留置质保金的方式来约束施工方。

  在出现上述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约定为“保修期满” 的实务处理中,可针对具体情况区分对待,首先要看保修范围和内容集中在哪些专业工程项目,可待占保修金比例较大的专业工程项目保修期满到期后,将保修金清算后全部返还给施工方,但保修金的返还并不意味者施工方缺陷责任期已满,其保修责任的解除,施工方仍需对其他仍处在保修期内工程项目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直至该部分专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届满,只不过此时建设方已不再持有施工方预留的保修金。这样做法,在双方就保修金的返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完全符合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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