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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话怎么办

2020-12-17 18: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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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发展国家经济跟满足公共利益,国家在某些时候就必须要向民众征收土地,其实之所以要发征地补偿款也是因为土地上的附作物都是民众自己的私有财产。尽管说征地补偿标准这也是政府在经过诸多因素的综合考量以后谨慎出台的,但也不能够就满足所有民众的心里期待的。因此有些民众知道征地补偿标准以后可能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话怎么办?

 征地补偿标准不服的话怎么办

  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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