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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2020-12-15 14: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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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劳动争议的案件中,一般起初是仲裁机构受理的环节。但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大大小小,据统计,其中有绝大多数案件因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故造成的无法受理或裁决的现象,那么仲裁管辖权涵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有仲裁协议的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我国《仲裁法》在当事人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期限方面,不是要求当事人在其实体答辩期限内提出,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至于其他有关管辖权的异议的提出期限,则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

  仲裁管辖权涵盖的基本内容

  仲裁机构受理有关的商事争议并行使管辖权,依据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就失去了其受理案件的基础。从这一角度出发,仲裁机构通过受理案件确立的对有关商事争议可行使的管辖权体现在两个方面:

  1、对申请人所提仲裁申请的管辖权;

  2、就所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仲裁程序而对仲裁协议当事人双方的管辖权。就此而言,不妨对仲裁管辖权的内容作出狭义的概括: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进而进行仲裁程序的合法权力。仲裁机构是否具有这种合法权力,主要取决于两点:一是是否存在一项仲裁协议;二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是所存在的仲裁协议的订立者。这方面的管辖权问题,均发生在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的受理案件期间。

  此外,仲裁管辖权又可以扩展延伸到多个方面的问题。例如,仲裁机构已受理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否确实存在;仲裁机构已受理案件中的被申请人是否确实是所涉及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属于不可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否终止、失效或无效,而此种终止、失效或无效是否导致了合同中含有的仲裁条款也因此终止、失效或无效等等。从仲裁过程的先后时间或阶段来讲,所扩展的这类管辖权问题,多发生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之后,因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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