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国家给予每个在职女职工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就算是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那么,大家清楚要是公司不给产假该怎么办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很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随意剥夺自己合法权益后都会选择忍气吞声,律图小编在此要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只会助长这种歪风邪气,最终吃亏的还是劳动者自己。只有运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正确的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