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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范围

2020-08-19 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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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保护意见》规定,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提高审判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实施意见》则划定了“纠错”的办案范围: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小编为您解答。

  同时,《工作实施意见》也对如何“纠错”提出明确规定: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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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农村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物权法》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   (一)征收目的  征收他人的动产和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便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要求返还原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差价。   (二)补偿办法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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