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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2020-08-14 17: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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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在生育的时候能够对一些费用进行保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生育情况都可以进行保险的。那么大家肯定疑惑了,究竟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往下看看吧。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是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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