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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

2020-07-20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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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的制订,有效的保护了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很好地鼓动了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也得到了关注。现在网络侵权的方式更隐蔽,其责任难以认定。那么,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做好了相关资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法律的相关知识。为民间借贷代理词范本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网络作品的版权侵权的全部内容。希望找法网小编找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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