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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2020-05-17 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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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该条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少争议,公益诉讼又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那么,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就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得到法律认可。然而,该条规定内容有限,过于原则,对于一些具体操作未能作出明确指引,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需要履行一般民事公益诉讼所要求的诉前公告程序,即该《司法解释》第13条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怎么附带民事诉讼?

  (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

  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

  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3、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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