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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2020-04-26 08:4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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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离婚率的提高,离婚,不仅仅只是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那么简单,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十分注重财产的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那么,在农村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在农村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在农村离婚一般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双方平等分割的。《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二、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发挥基层村组以及人民调解员和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担负着管理辖区村民日常各种事宜的任务。村组班子领导成员一般都是由在本地具有着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员组成,他们对一方的治安和发展起着协调和促进的作用。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陪审员,以及政府调解员的作用,对一些争议性比较大,矛盾比较尖锐的离婚案件邀请他们参与其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司法实践表明由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介入的离婚案件往往解决起来更加顺利,且能够将矛盾降到最低程度,社会效果更好。

  (二)法官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所以法官必须重视调解手段,“能调则调”,对一些实在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则“当判则判”,总的原则是“调判结合”。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全面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对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则尽量促和。

  (三)熟知乡规民约,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

  农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如何准确的审理一件离婚案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验,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学术知识,还需要基层法官熟知乡规民约,对民间婚礼和一些风俗习惯进行了解,比如在处理陪嫁物时,有的地方是男方将陪嫁物买好后,提前送到女方家,到了迎娶当天再由女方带过来,这与真正意义上由女方自筹陪嫁物是相反的,所以在返还陪嫁物时,就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女方的财产。熟识乡规民约能给法官办案减少很多麻烦,因此必须掌握。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在农村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全部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或者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随时欢迎来咨询找法网的相关顾问进行帮忙解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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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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