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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隐私权被侵害了?隐私保护方法有什么?

2019-02-16 11:2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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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对公民的人权都是很重视的,尤其是其中的隐私权,基本都在强调公民的隐私权不容侵犯。但是不同的国家关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是不同的,下面,请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如何认定隐私权被侵害了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通则》第140条和141条的规定均可作为确认侵害隐私权违法性的法律依据。

  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

  (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

  (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

  (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

  (5)非法利用隐私;

  (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行为。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容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对于精神痛苦的因果关系,应判断是否为该行为所引起。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为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必须准确认定。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知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有哪些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三种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法,有直接保护方法、间接保护方法以及概括保护方法,同时还为大家整理了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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