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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有哪些?

2018-11-29 1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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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辨认笔录指的是在案件侦查中根据需要请案件相关人对某项物品、某处地点、某个人物进行辨认所做下的相关记录,这对于案件的侦查非常有帮助,但也有很多辨认笔录会因为一些原因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那么,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会有很多的辨认笔录,比如对作案工具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这些辨认涉及到案件的定罪与量刑。但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辨认笔录的相关规定

  1、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笔录作为一种在刑事案件中非常有效的侦查手段,目前在案情侦查和案件审理阶段都广泛适用,但这需要在辨认过程中多注意相关程序和条件,避免出现虚假侦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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