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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2018-11-16 1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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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也越来越发达,但物流运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仍然是货物安全问题,因为运输过程中事故、灾害的不可预见性,运输前托运人通常会给运输货物上保险。那么,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要注意什么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时要注意什么

  1、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

  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

  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

  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

  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

  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

  5、运输工具。

  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如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的,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或航班号)即可。联运的最好写明联运方式。

  6、开航日期。

  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

  7、提单或运单号码,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

  8、承保险别。

  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如有附加险别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也要在此栏注明。

  9、投保日期

  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10、其他

  在填写投保单时还应注意,投保的险别、币值与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否则在发生损失后发现与投保单所填情况不符,将影响保险人及时、准确的理赔。对于特殊的货物,投保人要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提单复印件)及必须的检验证书。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因为物流运输工具的种类繁多,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也多种多样,有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船舶运输、汽车运输等,其中可能涵盖的赔偿范围也各有不同之处,我们在投保前一定要考虑清楚实际情况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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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海上风险还会造成费用支出,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一。所谓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措施而支出的会理费用。所谓救助费用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之后,由被救方付给的报酬。保险人对上述费用都负责赔偿,但以总和不超过货物险保险金额为限。  货物运输险涉及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A.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 B.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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