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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2013-05-16 0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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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50万元以下部分(最低收取200元) 0.3%

  5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0.2%

  1000万零1元至2000万元部分 0.15%

  2000万零1元至5000万元部分 0.1%

  5000万零1元至1亿元部分 0.05%

  1亿零1元以及上部分 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标的额的下列比例收取:

  标的额收费标准:

  2万元以下 (最低收取50元) 1%

  2万零1元至5万元部分 0.8%

  5万零1元至10万元部分 0.6%

  10万零1元至50万元部分 0.5%

  50万零1元至100万元部分 0.4%

  100万零1元至200万元部分 0.3%

  200万零1元至300万元部分 0.2%

  300万零1元至400万元部分 0.1%

  4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5%

  3、 证明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合同,减半收费

  4、证明个人公积金贷款合同,每件收费50元。

  5、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6、证明出国留学协议,每件收费200元。

  7、证明劳务合同、聘用合同,每件收费50元。

  8、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50元。

  9、证明财产分割协议

  (1)公民每人每宗收费200元。

  (2)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单位每宗收费500元。

  (二)证明收养关系等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4、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5、恢复父母子女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6、认领亲子,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遗嘱,确认遗嘱效力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

  1、证明监护、放弃继承等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

  2、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等涉及人身权益以外的其他关系的:

  (1)无标的额的,每件收费200元。

  (2)有标的额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200元。

  3、证明公民个人声明书、委托书、保证书,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与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签名、盖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

  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2 经济类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400元。

  (五)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1000元。

  (六)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七)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公民个人,每件100-200元。

  2、法人和其他组织,每件500-10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商品注册商标,每件收费500元。

  (三)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现场监督公证

  (一)证明拍卖、彩票发行

  标的额收费标准

  100万元以下(最低收取500元) 0.08%

  1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05%

  500万零1元至1000万元部分 0.03%

  10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02%

  (二)现场监督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以及决议文件的通过,每件500-4000元

  (三)招投标公证

  标的额收费标准

  200万元以下的500元

  200万零1元至500万元部分 0.2%

  500万零1元及以上部分 0.1%

  (四)证明物品销毁,每件收费500元。

  (五)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500元。

  (六)证明抽奖、抽签、开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1、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500元;

  2、营利性的,按标的额的0.1%收费,最低500元。

  七、办理与公证业务相关的事务

  (一)承担公证顾问事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参与经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商收费。

  (三)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元。

  (四)代拟和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双方协商收费。

  (五)解答法律咨询,与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有关的咨询不收费,其他咨询双方协商收费。

  (六)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

  (七)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八)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每件收费80元。

  (九)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每件收费80元。

  (十)保管遗产,协商收费。

  八、涉台公证相关事务

  1、婚姻、出生、经历、学历、亲属关系等民事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200元。

  2、房屋买卖、赠与、遗产分割、放弃继承权等不动产事务公证书正副本核对,每件收费400元。

  3、合同、法人资格、资信证明等经济事务公证书正副本的核对,每件收费500元。

  4、公证书副本邮寄审查,每件收费30元(邮寄费另按实际计算)。

  九、公证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一)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应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当事人申请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交纳的,必须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申请人出具收费发票。

  (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办收取。

  (三)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公证机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因公证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责任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四)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按规定确需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录音录像费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五)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处到本市(含郊县)以外地区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除老弱病残者需公证处上门办证外,市内其他申请上门办证的,按实收取市内交通费。

  (六)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

  (七)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收费。小语种翻译费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八)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件每次收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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