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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销售合同相关条款有什么?

2018-08-24 19: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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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的问题是关于专利代理销售合同的,在我们国家有许多的法律条款是针对这一问题的,今天我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关于专利代理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有什么法律是针对专利代理销售合同相关条款?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一一理出。

  专利代理合同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用的合同。

  一、注意事项:

  1.本表应认真填写,字体应端正清晰。

  2.表中的方格“口”供填表人在填写选择项目时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3.受委托单位填写在第一空栏内,要求填写全称。

  4.专利代理人栏内应填写在具体办理该专利申请的人名,不得超过两人。

  5.如有超出所列代理权限的,可在其他有关事项栏目下填写。

  6.委托方是单位时,要加盖公章,同时该单位代表要签字,委托方是个人时,要求本人签字。

  二、签约风险提示:

  1.订立专利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且代理同一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2.合同应当明确申请的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目前保护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性质不同,申请的程序和难易程度也不同。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程度最高、但是申请审批最为严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为容易,但是权利内容则相对较少。所以委托人应当综合考虑自己的技术创新程度和申请成本进行选择。

  3.专利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历时也比较长。所以委托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授权范围越宽,则专利代理人可以处置的关于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就越多,所以委托人在设定委托范围的时候应当谨慎。

  三、关于技术保密条款的设定。

  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代理人要了解技术才能写好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一旦专利代理人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泄漏出去,将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委托人在订立专利代理合同的时候要以技术秘密条款的方式或者另外订立技术秘密保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表现为;

  1.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专利代理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此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作出指示。受托人在委托人合同终止时,也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等。

  5.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

  (1)受托人承担责任以过错和存在损失为前提。存在损失,但受托人无过错的,不必承担责任;或受托人有过错,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也不必承担责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即严格责任不同。

  (2)受托人责任的轻重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区别。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受托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3)受托人越权,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中,虽然受托人的权限较大,但总有一定的权限范围。若受托人超越权限范围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越权本身就是一种过失。有人认为,若受托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即使越权,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此观点是欠妥的。如果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为自己的越权行为辩解,那么就没有委托的必要,没有设定权限范围的必要了。更何况,受托人越权,就违背了诚信原则,使双方的信赖受损。

  专利代理销售合同相关条款,关于专利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相关格式,还有签约的风险提示都已经一一列出理清,还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大家可以借鉴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免受侵害和自身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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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是什么,请问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而由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被认定为承包方,而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则作为发包方(也称委托方)。该合同的标的物是为满足建设工程需求而进行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作为工程建设的首个环节,对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基础保障作用。为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承包方需持有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颁发的《勘察许可证》,并具备法人资格。此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需遵循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提出委托,并与勘察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为无效。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由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作为委托方,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则担任承包方角色。该合同的标的物是为满足建设工程需求而进行的设计成果。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第二个环节,对建设工程质量具有关键保障作用。设计合同的承包方同样需持有国家或省级主要机关颁发的《设计许可证》,并具备法人资格。设计合同的订立需以具备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前提;对于小型单项工程,则需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可订立。若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则应同时拥有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可订立。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以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为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该合同的发包方可以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而承包方则必须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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