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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回事啊

2018-07-31 22: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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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权予以确定,如果不能协商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判决,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探视子女。那么,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么事啊?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探望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

  探望权是法律规定的,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婚姻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专指未成年子女父亲或母亲。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尊亲属的探望权。现实生活中离婚家庭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看望作为被抚人的未成年子女,应属于未成年子女与亲属的交往权,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探望权的范畴。

  探望权的权利对象是与权利人的子女,虽然法律对子女的范围没有限制性规定,但笔者认为应专指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已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他们完全具有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不依赖于父母的看护和照顾。他们心理素质已基本成熟,学习和认知基本靠社会教育。成年子女可以自由的去看望不与其一起生活父母,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成年子女的探望没有实际意义。

  探望权的权利内容:在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权利人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接回短暂共同生活,以抚慰亲情同时了解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对其进行适当的教育。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看望子女,积极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在将子女的监护权判给一方,法律赋予没有监护权的父或母的探望权是其作为父母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是不能剥夺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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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问题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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