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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013-05-16 09: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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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3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3 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 1.76 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2.64 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 4.4 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64 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72 万 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 0.16 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 2 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 1 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 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 4000 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 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 650 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 550 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 400 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 300 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 120 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 25 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 400 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 50—100 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 50—100 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 25—30 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 50—130 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 50 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 150 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 400 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 2000 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 2000 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 1 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 10—30 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 200 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 300 元。

  坟每座补偿 300 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 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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