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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要提交什么资料

2013-05-16 09: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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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⑤被继承人的遗嘱;

  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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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继承权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么,公证的人需要那些材料
  一、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三)所遗动产证明:   1、存单;   2、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   3、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所遗不动产证明: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   1、各类债券文书或债券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2、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   3、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六)继承人情况证明   二、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一)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二)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优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三)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四)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五)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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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继承要什么材料,继承权公证,有哪些材料
  以下是办理公证的程序,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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