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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018-07-25 1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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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它包含的类型很多,如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等,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那么新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找法网小编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

  人身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 其订立与其他债权合同一样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在要约之前,往往存在保险业务员或寿险营销员的劝诱行为。所谓劝诱行为是指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或营销员对那些有参加人身保险意愿的潜在的保险客户进行相关保险条款的宣传、解释,意在消除客户内心的疑虑,坚定投保的信心,劝说、诱引客户提出投保的请求,参加某种人身保险。在合同法理论上,劝诱行为无疑属于要约引诱,而非要约。要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投保的书面请求。在保险实务上要约表现为投保人填写和提交投保单、健康告知书,预交首期保费。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审核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承保条件和要求的,在投保单上的核保意见栏内加盖保险公司的同意承保章,嗣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证,呈送保险计划书、保险费正式收据。从合同法理论上看,保险人在投保单的核保意见栏内加盖同意承保章即意味着其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请求,性质上属于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根据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基本原理,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起,人身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与承诺虽然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的两个基本阶段,但由于合同订立的复杂性,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有时并非一个要约和一个承诺的简单相加,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或新要约、承诺的复杂过程;要约人亦不一定总是由投保人充当,受要约人或承诺人亦不一定总是由保险人充当,二者可能互换角色,保险人作为要约人,保险客户作为承诺人。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实务上可分为保险人劝诱、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核保及承保四个阶段。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则是一个静态的时点,始于保险人同意承保之时。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如果说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的确定,非依法定或约定事由,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那么,合同的生效则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应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的,即如果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随着合同的成立就产生了相应的履行效力。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则已成立的合同将因此而无效。当事人双方有特殊约定时,已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立即生效,而于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届至或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是如此。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生效时间更具有特殊性,在保险实务上更易引起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其作些深入的探讨。

  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生效主要涉及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问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新保险法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问题。保险法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是我国保险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虽然我国近年来,我国的保险法完善了很多,但随着社会变化,会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保险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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