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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8-07-20 14: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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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影响社会秩序的人,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一定条件的,也是构成犯罪的,比如寻衅滋事罪。而在选举活动中,扰乱了选举代表正常进行的,那么可能被认定为破坏选举罪,达到条件的要被立案起诉。那么,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选举罪的表现形式: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以上便是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当然,对此还有疑问的,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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