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什么人可以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2018-07-19 11:17: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简单来说,其与单纯的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适用范围是一样的。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我们先来看一下旧民诉法的规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再来看一下新民诉法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下面我们对新增的三类人做一个解释: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是指有关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时,该单位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单位可以推荐办公室主任、供销科长、劳资科长、工会主席代理企业附带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情形。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其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可以推荐有关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如村委会推荐村委会委员、村学校教师代理村民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根据新民诉的规定,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

  并且,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公民,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由于在参与民事诉讼时会遇到很多法律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为避免您陷入法律误区,我们建议您通过找法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