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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转移证明范文是什么?

2018-07-17 16: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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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由于医疗保险可以在被保险人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时,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所以备受老百姓的关注。但是也经常发生医保需要转移的情况,那么大家是否了解医疗保险转移证明?如何办理医保转移手续?医保跨省转移怎么办理?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一、医疗保险转移证明范文

  医疗保险转移证明

  xx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审核,同意xx同志城镇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请予开具城镇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或有关证明。

  该同志转入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XX 性别XX 出生年月XX 身份证号码XX

  转入单位名称XX 联系电话XX

  转入参保险种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名称XX

  开户银行XX 银行帐号XX

  经办人:XX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复核人:XX

  XX年XX月 XX日

  备注:本接收函一式两份,转出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如何办理医保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疗保险[1]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疗保险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三、医保跨省转移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上述即为小编为家介绍的医疗保险转移证明和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另外医保转移还分为地区的转移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医保关系之间的相互转移。不同类型的转移相应手续不同,具体参考当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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