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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注册有何限制

2018-07-13 10:5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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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公司是专门从事劳务清包工程的公司,建筑劳务公司主要是为建筑公司实行分包,并保证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一个单位。那么,如何注册建筑劳务公司?建筑劳务公司注册有何限制?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公司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可推知:劳务派遣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关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构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要求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财力和实力。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较之一般企业法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提高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当然,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劳务派遣单位推卸其雇主责任或者无力承担雇主责任的现象,在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格要求,包括须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能达到一定等级的

  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不低于法定数额的风险担保金等,这样可以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市场,更好地保护派遣工权益。除了注册资本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未作其他特别要求。

  建筑劳务公司是为了避免类似工人集体讨薪而引发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而设置的,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劳动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都在劳务公司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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