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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商的规定

2018-07-11 14: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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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互联网的违法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给我国社会造成很多不良的影响,互联网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关心的问题,而互联网的安全的运营商是息息相关的,那么网络安全法运营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网络安全法运营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1、国家安全战略意义

  目前,网络信息安全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项目之一,随着对于互联网的利用,这个非传统的安全领域成为了脆弱的信息中枢,在保护着国家安全的同时,也受到了极为严密的保护。一般来说,因为网络中对于相关信息的传播较为迅速,所以开放性的网络极其容易被不法人员进行利用,不仅将谣言等快速的在国民之间进行传播,还对于社会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一定范围内的传播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以及人民的不安,对于社会的政治稳定有着不良影响。举例来说,世界恐怖主义组织—基地组织就曾经利用网络信息的安全漏洞进行恐怖人员的招募,而许多相关的袭击口令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发布。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安全极为重要,加人对于这一问题的防范,可能组织很多社会不良事件的发生,一旦疏于管理,就有可能被不法组织利用,做出危害社会以及公民的行为。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治理,已经成为了国家以及相关部门的重点研究方向,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是构建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的重要基础以及国家的重要保护屏障。

  2、经济发展意义

  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各人公司、银行以及企业都加入到了其使用之中,对于网络信息的依赖程度较高,这样的使用情况,令网络的意义不断提升,因此,网络信息安全有着较为重要的经济发展意义。从目前来看,网络入侵的手段越来越高明,不少人员专门利用出售、贩卖网络信息来获取收益,各人企业相关客户信息被盗、数据遗失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令企业蒙受巨人的经济损失,还对于我国的基本经济发展产生了威胁。这样的经济流动显然并不符合应有的经济发展行为,只有在其交易进行的源头进行遏制,才能够保证不合法交易能够逐渐减少以致消失。所以,加人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是提高我国经济,保证社会正常发展的重要措施。

  从银行的经济发展上来看,对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注意也是较为重要的。金融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行业,对于网络系统资料的保密是相当重要的,一旦银行信息安全网络受到入侵,那么不仅会大面积的影响资金的流动以及金融行业的稳定,对于每一个储户也有着不小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由此可见,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体现在了经济的基础性发展之上。

  3、文化保护意义

  对于各个国家民族来说,文化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对于文化安全的保护,是体现一个国家基本竞争力的重要表现。在目前全世界进行产业文化革命以及创新的发展之中,互联网成为了其发展的基本纽带,这个重要的技术平台,对于文化往往也有着相当重要的话语权,而以美国为首的国家,正在通过网络向人们进行信息文化的传播以及渗透,对于我国文化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覆盖,这样的发展现状,令国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不断加人保护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的不平衡交流,对于我国文化进行腐蚀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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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个案子能不能再起诉?
败诉后是可以换个案由再起诉的。如果是民事诉讼要看是怎么结案的,如果已经审判或者调解出具的法律文书,并且已经执行的话。一般不可以再起诉,仅仅可以申请再审。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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