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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在物权法中的规定

2018-07-11 11: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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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要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对于表见代理,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满足表见代理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行为是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物权法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有哪些情形

  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构成:

  (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代理行为;

  (3)代理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1) 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损害非滥用代理权所致,则也不能适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的着重在代理权,而非代理效果,因为无权代理行为的效果,有可能是对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对本人不利的,但纵使对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效果。

  如果行为人滥用代理权的,被代理人是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取消代理权限的,如果他人是表见代理的,被代理人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行使自己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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