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并且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