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追讨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

2018-07-04 14:1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工程款的金额比较大,往往建筑企业已经将工程建造完毕了,而投资方却迟迟没有付给施工方工程款。在多次追讨款项无效的时候,有些人就会走法律途径,起诉对方弥补自己的损失,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追讨工程款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XXXXXXXXXXXXXX,住址: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注册号:61XXXXXXXXXX0XX41

  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乙XX大厦17层

  联系电话:8XXXX95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624.55元(以1880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为准从2014年10月25日暂计算至2015年05月08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1月04日与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室内地砖及瓷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XX省XX工业有限责任公司XX新厂区工程的“14#(仓库一)、15#(仓库二)、5#厂房、13#倒班楼室内600X600贴瓷地板砖、300X300贴瓷防滑地板砖、300X450贴瓷墙面砖、120X600贴瓷踢脚线及楼梯踏步贴瓷地砖”施工工作由原告组织包工队进行承包施工。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月内付总工程款的90%,剩余10%工程款待质保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款。

  截止2014年10月25日,原告已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双方于当日进行了工程量的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合同内结算总价为422317.90元,合同外完成工程结算总额为14410.00元,原告完成工程量最终结算总价为436727.90元。现本案项目已交付业主使用半年之久,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在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对剩余的188000.00元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由于XX市XX建筑工程公司于2014年07月04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XX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被告XX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000.00元及该欠款从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05月08日利息5624.55元的义务。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在起诉追讨工程款的时候,可以找找法网在线律师解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