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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提存公证

2013-05-16 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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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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