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