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如何申办公证

2013-05-16 10:00:2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公证处必须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认为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相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出生证公证如何办理,出生公证。如何办理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