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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受理条件有哪些

2013-05-16 1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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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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