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