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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34条的内容

2018-06-27 09: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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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那么,如何理解物权法34条的内容呢?找法网小编整合了相关资料,接下来为您分析。

  《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返还,应根据物权占有的性质,适用相关的法律。对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返还之诉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济,如通过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申请仲裁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种途径达到返还原物的目的。

  2、无权占有的认定和责任分配。通过返还之诉,转移物的占有,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起,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有权占有人在其占有的本权依据存续期间,依据其合法占有权抗辩权利人的请求。主张返还原物,权利人须证明其依法取得(或占有)原物;判断占有人是否为无权占有,以占有有无本权占有为依据;通常情况下,权利人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

  3、与《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有区别。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该条是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三十四条则是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以上就是对物权法34条的内容理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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