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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第66条来出论述题

2018-06-22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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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从刑事诉讼法第66条:“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来出论述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案情:

  目前司法中有一种普遍的怪现象:一方面是警方侦破了案件,抓获了犯罪人,庆功表彰;可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起诉到法院后,因证据不足或有瑕疵,被判无罪。出现这一怪现象的原因在于警方在侦破刑事中收集、固定证据的取证意识不强。警方办案人员大多以为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就是破案,定罪量刑是检察院、法院的事。至于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确实,是否能够经得起法庭上的质证,警方就不太关心了。证据意识不强的另一个表现是,一些该立案的案件未能及时立案,以至于时过境迁之后,本来可以取到的证据也无法取得了。警方因收集不到必要的证据,就写一个情况说明,以此来替代要取得的证据。为此,检察机关极想介入警方的侦查工作,引导警方依法定程序收集、固定必要的证据。如在“严打”中,公安和检察机关曾召开联席会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指导。检察机关这种“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的想法,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一些人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是最后达到“检警一体”或“侦检一体”理想模式的一个过渡,代表了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另一些人则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在我国目前尚无司法审查制度的状况下,搞“检警一体”或“侦检一体”是非常危险的。

  问题:

  请谈谈你对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

  答: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引发很多问题。但鉴于目前我国司法正处于改革时期,许多制度都需要改革、完善,尤其是目前的司法模式更需要进行改革,因此,也可以将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作为一种改革措施,在个别试点施行。从这个角度上看,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未尝不是一种合理的措施。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有自己的职能;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负责。可见,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于法无据,是不合法的。

  2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这至少是在司法上对要起诉的案件把了一道关。如果检警一体了,这道关就没有了,案件的质量会上升还是下降,就很令人怀疑。而且,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也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方式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例如采取警察到法院出庭作证的办法,提高检察审查起诉阶段的质量等等。

  3、我国目前的司法模式也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例如,根据现行的“流水线”式的侦查、起诉、审判运作模式,实际上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侦查决定审判的状态。警方提供什么证据,检察院就怎么起诉,法院就怎么判。很明显,这种模式不利于保护人权,也不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理想的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起诉为中主,审判决定侦查。侦查只是起诉中心里的一项职能。警察不过是帮助检察官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从这个角度上看,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按照我国改革的一般方法,我们当然可以先找一些试点,实施检察官引导警察办案,然后根据实施结果进行认证,再决定是否推行,或是否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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