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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犯罪的处理现状

2018-06-20 17: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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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是一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病患者的认知、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活动明显异常,尤其是自知力和判断力严重缺陷,而且常伴有精神恍惚、狂躁、抑郁、妄想、恐惧、疑虑、冲动、幻视、幻听等症状,甚至打人毁物。那么对精神病犯罪的处理现状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除了国外发生过好几起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案件,我国也是精神病犯罪高发的国家,在接连发生的精神疾病患者行凶杀人背后,是长期以来,对一些罪大恶极、民愤极强的精神病杀人犯处理的争议与尴尬处境。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了精神病人犯案可以免责,成了一些死刑犯的“救命稻草”。但并非如人们通常理解的“精神病人犯法不追究”,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设置了一定门槛。

  事实上,精神病人作案之后,经过鉴定被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都是少数。相比之下,负部分责任的则大量存在。

  在精神病人的司法定罪上,我国长期受前苏联“有病无罪论”的影响。但从医学和法学的双重标准来判定责任能力,“有病”未必“无罪”。相应的争论和困境不是我们国家所独有,在相当长时间内,美国司法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权非过宽即过严,也很难有一个妥当、公正的对待方式。

  目前,在美国,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虽然不能像正常人那样被定罪判刑,但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送往特定的精神病医疗场所实行强制治疗和监护,而且这种监护还是非定期的。也就是说,除非经心理、生理医生鉴定,该人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然后经法官裁断,才可释放。

  虽然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家人更多的是有心无力,很多年迈的夫妇根本无法照顾一个成年的精神病患者,精神和经济的负担难以承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如果住院治疗,每年至少需要数万元;即使采取“家庭病床”治疗,每年最少也需1万元。由于治疗费用高昂,加之被病人几年甚至十几年和几十年的消耗,大多数家庭已一贫如洗,就连享受医保的病人家庭也无力承担入院门槛费和门诊自付部分,更别说大部分病人没有医保。

  警方没有做到定期回访、民政部门救助缺位,一件件精神病犯罪事件的背后,是社会对精神病人监管举措和制度的缺失。关押审判无法可依,免责放掉又无法对社会交待,处置精神病犯罪陷入“两难”境地。

  实践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人方面意见,及时发现被强制医疗人“假冒精神病”逃避刑事法律制裁并进行纠正的。对此,《规定》指出,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或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可以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并记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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