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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2018-06-20 11: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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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债要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借债是不还的,有些是有还款能力而不还款,有些是无能力不还债。贷款人向银行贷款时还会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那么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关联债务人通过债务人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或其担保;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地位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加重公司债务;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防范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对策

  一是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作用经济的关系。充分认识金融环境不好,经济发展就不能持久,金融出现风险,经济就会停滞、萎缩,决不能以最终牺牲整个地方经济的巨大代价来换取逃废银行债务扩大金融风险、暂时缓解企业困难的矛盾。因此,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中,要把保全银行资产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在银行债务未落实前不得批准企业改制。同时,加大追收银行债务的力度。凡是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企业及时还本付息。对那些恶意逃废贷款的企业,应加大打击力度,毫不手软地变卖他们的资产,最大可能地偿还银行债务。今后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培育企业自生自灭机制,政府对企业应当是“你办厂我登记,你赚钱我收税,你负债自己还,你破产自己清”,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克服地主保护主义,避免产生新的逃废债,确保银行资产安全。

  二是增强金融系统抵制逃债,防范风险的能力。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制止企业多头开户的规定,严格执行一个企业只开一个基本户的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到其他行多头开户转移收入和防止一级法人成立若干二、三级法人多行多头开户转移隐瞒还贷付息来源,可以采取像居民身份证那样,一个企业只有一个银行账号,无论到哪里开户,都知道是那个企业的,便于银行控制资金,采取综合手段收贷收息。其次,各级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各金融机构联合起来抵制逃废债务的组织者的作用。指导商业银行建立自律机制、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营造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坚决制止与取消多头开户,将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名单在各商业银行间进行通报,组织各商业银行联合起来,均不为其提供开户、结算等金融服务,共同抵制逃废债行为。各商业银行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贷操作,完备抵押、质押手续,降低放贷风险。在清收贷款时,商业银行要增强法制观念,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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