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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被侵害名誉权怎么办

2013-05-16 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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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分析和处理,由于使用网络主体的不确定性,在经行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追究时会有很大的难度的。你不妨先按我下面说的参考一下你的具体情况做一下分析。

  1. 停止侵害。你可以要求发布或者传播造成你名誉贬损的信息的网络用户停止侵害(这一块估计很不现实),要求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通过删除侵权的帖子等方式停止侵害。在哪个网站出现侵害了,你就给哪个网站打电话,要求删除帖子。如果是QQ或其他通讯方式的话,可以截图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你可以在侵权信息相同的位置或者网站上发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

  3.损害赔偿。如果你此刻手头证据确凿,可以通过种种物证证明当事人确实对你的荣誉造成影响,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确定赔偿额时会根据以下因素:(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的大小,主要可以通过对侵权 信息的访问量和其在网络上产生影响的时间长短;(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4)、加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5)、侵权人是否从侵权中获利以及获利的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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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受到侵害怎么办?
  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由于《民法通则》尚未规定隐私权为具体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违法性,应依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认。《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民法通则》第140条和141条的规定均可作为确认侵害隐私权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2)干涉、监视私人活动;(3)侵入、窥视私人领域;(4)擅自公布他人隐私;(5)非法利用隐私;(6)侵害死者隐私利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行为。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恢复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隐私损害事实。即便这些损害事实不是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的基本形态,也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作为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以具备其基本形态,即隐私被损害的事实为已足。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这种因果关系容易判断,是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联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对于精神痛苦的因果关系,应判断是否为该行为所引起。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为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必须准确认定。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也可以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构成侵害隐私权,即为过失侵权。对于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的最主要抗辩事由,是正当行使知情权。构成正当行使知情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性质。例如为公共利益和社会政治需要,法定知情权的行使,正当了解自己的出身和婚恋对象的经历,等等。都是阻却违法事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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