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典当公司成立的条件

2013-05-16 09:5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一、《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第一百八十一项;

  二、《注册典当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令第8号)。

  注册典当公司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