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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出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8-05-22 1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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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那么,公司股权出质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关于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数额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因此,《公司法》限制股权不能转让的,就无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2、关于质权的设立时间和《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

  按照《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质权的设立并非质权合同签署时就设立,而是办理登记时设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质权合同》的生效时间为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

  这些在办理质押登记和质权合同撰写时都要特备注意。

   3、关于《质权合同》中出质期限问题

  通常《质权合同》会约定出质期限,规定质押额度有效期,但是质权登记事项明确不设出质期限。建议在《质权合同》中不要约定质押额度有效期,但是要明确债权债务及债权债务产生的期限。如此处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另外注意的是,《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权质押备案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质押合同。公司登记机关接受备案后,应申请人的要求,可出具载明出质股东名称、出质股权占所在企业股权的比例、质权人名称或姓名、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的审批机关等事项的备案证明。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因此在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可以就自己所持股权做二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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