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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8-05-15 17: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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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下面是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复议相关范围的内容。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 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 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 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 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出来的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对于实际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寻求一定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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