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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关于保险变更终止的规定

2018-05-14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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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是因为,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预防各种风险,减少财产损失。那么,《交强险条款》对于保险变更终止的事项是如何规定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二手车的交强险变更,有一规定:“出险后赔偿是根据被保险人赔偿的,不过户是不能赔偿给过户后的车主的”,所以对于这类情况的保险变更,需要先进行过户。

  综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强险条款关于保险变更终止的规定的所有内容,另外,大家对交强险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向找法网中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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