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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018-04-24 14: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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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以达成合意、成立为生效要件,在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出现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作为一种我们很常见的合同类型,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主借款合同无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担保人主体不适格(不得作为担保人)

  (一) 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二)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没有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

  三、担保的内容不合格

  (一)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的共有财产;

  (二)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三)已经被出质的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四)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农作物与其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情况下)。

  四、其他无效情形

  (一)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三)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

  以上就是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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