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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小孩的程序

2016-03-29 14: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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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法》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就是说,和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条件一样。外国人作为收养人也必须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送养人,送养的中国儿童也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国人在我国收养中国儿童不但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还需经过法定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公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为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公证,以便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益。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二、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首先,“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第二、外国收养人来华后,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收养协议书一般应当包括收养人愿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双方同意建立收养关系的内容。协议书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收养登记机关各收存一份。

  第三、外国收养人与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时,外国收养人应当按规定填写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关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登记机关收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后,应当自次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

  目前,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这些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基本程序如下:

  1、递交申请

  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子女,首先要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文件:

  (1) 跨国收养申请书;

  (2) 出生证明;

  (3) 婚姻状况证明;

  (4)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7) 家庭情况报告;

  (8) 外国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9) 外国收养人的护照复印件;

  (10) 外国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及家庭生活照片6张。

  以上文件除第九项、第十项外,其他八种证明文件均须由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收养中心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收养文件。

  2、受理登记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通过其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的收养文件后,对齐全、有效并向中国收养中心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文件予以受理登记,并将受理登记情况告知递交收养文件的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

  3、审核选配

  经中国收养中心审核,对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条件的外国收养人,中国收养中心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为其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征求意见。

  4、签发通知

  外国政府和收养人同意接受推荐的被收养人后,中国收养中心为收养人签发《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通过外国政府或外国收养组织将通知书转交给外国收养人。同时,中国收养中心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5、亲自来华

  外国收养人接到《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夫妻双方须持通知书原件亲自来华,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办理登记

  外国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同时提交中国收养中心签发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原件、外国收养人身份证件和照片。省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四、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外国人在中国收养继子女的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1、外国收养人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4)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或者主管机关同意被收养人入籍入境的证明;

  (5)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以上文件除第五项外,均需办理公证、认证手续,通过收养人所在国政府或收养组织递交到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审核、办理。

  2、送养人应出具的材料包括:

  送养人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1) 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 送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 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4) 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5) 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两张。

  如果送养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不提供第一、二、四项证明材料,但再婚一方应当提交送养人的死亡证明(正常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县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应当提供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通知中国收养中心,同时转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制件及照片。

  五、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收养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六、对外国收养人的年龄有什么限制?

  中国收养中心对于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0周岁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予以优先受理、审核并安排被收养儿童。收养特殊需要儿童的,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且不满55周岁。

  七、外国收养人如何向中国收养中心申请退出收养?

  外国收养人要求退出收养时,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

  书面通知应注明外国收养人的姓名、递交收养材料的时间、退出收养的原因、收养组织账号和账户名称等具体情况,并由收养组织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中国收养中心收到外国收养人退出收养的申请后,将外国收养人的收养材料退给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并根据收养材料在中国收养中心运转的具体情况适量退还服务费。

  八、外国收养人如何向中国收养中心申请暂停收养?

  外国收养人要求暂停收养程序的,应当通过为其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书面通知中国收养中心。暂停办理收养程序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退文办理。

  九、中国收养中心如何受理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中国收养中心在收到外国收养人的收养材料后,对收养材料齐全、交纳了服务费的收养申请予以登记受理,并在30日内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递交收养材料的外国政府或收养组织。

  十、对已有子女的外国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中国收养中心对于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满5名,且家中最小的孩子年满1周岁的外国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予以优先受理、审核并安排被收养儿童。收养特殊需要儿童不受“家中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满5名”的限制。

  十一、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国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

  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国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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