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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收小费合法吗

2013-05-16 0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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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小费使彼此利益密切

  据了解,对于小费制,旅行社、独立职业导游和企业发薪专职导游都表示欢迎。他们认为,小费制较购物回扣更简单易行,也易为游客接受,而且通过优质服务即可获得收入,也会刺激导游为游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可能会使游客和导游的利益更密切些。

  他坦率地表示,独立职业导游如今已大量取代企业发薪的专职导游,旅行社导游职业用工制度质的变化已经需要新的付薪制度。他认为,游客应该宽容地认可小费制。

  据了解,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当时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是国有企业,导游基本上是旅行社发薪的正式员工。而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许多中小型民营旅行社兴起,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游客报名参团时要求的团费越来越低。除了少数大型旅行社,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旅行社根本无力承担长期聘用发薪专职导游的昂贵成本,只好聘请兼职导游,从而导致了企业专职导游分流。

  另外,导游考核制度建立后,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可以报考导游,考试通过后,即可持导游证上岗,从而产生大量新的独立职业导游,而分配方式的滞后却使这些独立职业导游成为低收入人群。

  北京一家知名旅行社的负责人说,眼下,一些地方的旅游业陷入了恶性竞争。低价接团、拖欠团款造成导游收入微薄,如果用小费补贴导游的收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吃回扣等现象的发生。

  小费合法化前景不明

  导游收小费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灰色收入”。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

  专家强调,如果允许导游收小费,应该出台配套政策,对小费收取问题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给不给小费的权利在游客手里。此外,要强化对导游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严禁导游主动索取小费。

  导游要小费不合法

  分析一:法律要求导游不要小费也应尽心服务。按照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要小费,也应该提醒游客带好行李,依法尽心服务好游客。比如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里提出的采取防止危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发生的警示,是导游依法应尽的义务,或者说是份内的事,而不是拿了小费才可以做的。

  分析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索要小费有禁止性规定。禁止导游索取小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比如第十五条讲:“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二十三条讲:“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虽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准索要小费,但是游客自愿给付导游小费的应当允许。这是因为近些年来,由于旅游行业的激烈竞争,以及导游人员的大量增加,目前导游的收入多数是比较低的,再加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1999年出台的,已有十年的时间了,其内容和要求早已不符合现实。所以,假如经济条件好的游客一定要给予服务周到的导游小费的话,也未尝不可。至于收小费有无界限的问题,目前也有两种意见,即有界限和无界限。以笔者所见,收小费因为主动权在游客,所以不需追究界限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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