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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

2013-05-16 09: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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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主要是指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损害,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运输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旅客的损失。

  实践中须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以及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

  (2)旅客运送期间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始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中,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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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旅客购得车票时生效对吗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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