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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网伴您十一安全出游

2013-05-16 09: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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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假期来临,不少朋友都会选择趁着初秋好天气出游。或许自由行或是跟团,外出旅游途中如果遭遇到一些旅游纠纷或者事故损害,朋友们应该如何来保护自己呢?受害人如何正确来请求对损害赔偿呢?下面找法小编就为您2012年的十一之行来出谋划策。

  随着经济发展,大家的生活质量都有了飞跃的提升,也比较注意精神方面的追求,近年来旅游业一直处于直线上升的趋势,当旅游者在旅程中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从上述五种方式中作出具体选择。

  如需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证据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还有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总之在旅游途中完整保留好各种相关书面证明资料,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保留物证和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是维权成功的关键所在。

  而当案件复杂、重大和极难调解时,尤其是涉及旅游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等不适用旅行社保证金赔偿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旅游者尽快选择解决纠纷的最高程序,即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当你不幸遇上旅游纠纷问题时,你可以向该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 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三)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六)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调解处理的结果。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没有执行的,你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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