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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载物的规定

2013-05-16 09: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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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的不可解体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放射性等其他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载质量是指车辆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也称车辆的货物净重。

  载物高度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准距离。

  载物宽度是指由车厢的以不超过车厢左右拦板为限,即货物须与车厢左右拦板上下找齐;没有车厢的二轮和轻便摩托车已左右不准超出车把15厘米为限。

  载物长度是指货物不论是往前装还是往后装,其超出车厢的部分不准超过规定的总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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